(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冯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被告冯某于2012年12月1日、2013年3月31日、2013年8月15日分三次分别向我借款20000元,共计60000元。被告冯某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冯某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1413.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孙某经本院释明后无法提供被告冯某的具体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33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