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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冯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被告冯某于2012年12月1日、2013年3月31日、2013年8月15日分三次分别向我借款20000元,共计60000元。被告冯某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冯某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1413.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孙某经本院释明后无法提供被告冯某的具体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被告不明确,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33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