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翠晖与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翠晖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7幢1210室。法定代表人尹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晖,系苏州工业园区佳健舞蹈工作室经营者。上诉人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李翠晖合作经营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辖初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属于约定不明,属于无效约定,应该移交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在姑苏区,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有效,管辖权为原告所在地的姑苏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驳回一审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李翠晖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其诉请内容,本案系合作经营纠纷,合同的双方分别为上诉人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李翠晖经营的苏州工业园区佳健舞蹈工作室。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所涉《舞蹈培训合作协议》第6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中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者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用词虽不够严谨,但可合理理解为指向合作经营项目的当地,因而合法有效。因苏州工业园区佳健舞蹈工作室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苏州英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