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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小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焦志亮诉被告秦光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志亮,秦光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小字第1416号原告:焦志亮,男,生于1958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安子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812255250。被告:秦光奇,男,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元明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亮诉被告秦光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志亮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志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志亮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