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小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焦志亮诉被告秦光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志亮,秦光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小字第1416号原告:焦志亮,男,生于1958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安子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812255250。被告:秦光奇,男,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元明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亮诉被告秦光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志亮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志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焦志亮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