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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荣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023号罪犯李荣发,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0年七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分;获得二0一二年监狱表扬。罪犯李荣发此次减刑未缴交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荣发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