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小某、聂志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某,聂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361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某,化名张某,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布依族。被告人聂志某,化名燕子,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某、聂志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某、聂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份,被告人黄小某、聂志某同田留某(化名田某)、杜平某(二人已判决)密谋后,由黄小某将杜平某介绍给河北省磁县观台镇东清流村的李红某,以结婚过日子为由共同骗取李红某家彩礼及介绍费。杜平某骗得10000元彩礼后不久一直设法逃跑,但被李红某家人及时追回。田留某从杜平某处分得3500元好处费。随后杜平某在李红某家多次设法逃跑,直到最后在黄小某及田留某的协助下,杜平某从李红某家中安全逃走后再无音讯。被告人黄小某、聂志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田留某、杜平某及被告人黄小某、聂志某四人是贵州老乡。杜平某随田留某从贵州来到河南省安阳县,于2009年5月份落脚在被告人黄小某家。田留某、杜平某、被告人聂志某在被告人黄小某家商量,由被告人黄小某和聂志某充当介绍人,以给杜平某介绍对象结婚为由骗取他人彩礼及介绍费。四人商量好后,由被告人黄小某负责联系磁县观台镇东清流村的李红某,并将杜平某介绍给李红某。双方同意后,李红某家分两次给了杜平某共计10000元钱。杜平某到李红某家生活后,多次企图从李红某家逃跑均被李红某及其家人追回,最后在田留某和被告人黄小某的帮助下从李红某家逃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王新某(系被害人李红某母亲)证言,2009年农历五月份的时候,安阳县英烈村的冯海某的老婆知道我儿子李红某要娶老婆,说给介绍个对象,我家里的人都去了冯海某家。在那见到给我儿子介绍的对象杜平某,还有侯凹村的田某。见面后,那个杜平某愿意和我儿子李红某过,当时杜平某说先要2000元钱回贵州和她父母商量。我们就把这个事定了下来,我们就回去等信儿。杜平某回来后,我们就把她接到我们家,那个田某和冯海某的老婆也到我家,谈好彩礼是8000元,给媒人的5000元钱等收麦后再给,当天就给了杜平某8000元钱,杜平某就在我家住下了。杜平某到我们家第三天后借口去看做手术的田某跑了,被李红某从安阳火车站追回来了。过了几天一天中午她又不见了,找到她后她退出来4000元钱,第三次杜平某逃跑后就没有再找她。2、证人李五某(系李红某父亲)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王新某证明内容基本一致。3、同案犯田留某供述,我把杜平某介绍给李玉某,李玉某家给了杜平某10000元彩礼钱,我和杜平某每人分了5000元,没过几天杜平某就从李玉某家跑了。我害怕就去南京了,后我把杜平某骗到南京,又把她带到安阳,让燕子把我们接到张某家,四个人商量再给杜平某介绍对象,让杜平某假装愿意嫁给男方等骗到男方的彩礼钱和介绍钱后再让杜平某逃走。商量后,由张某找到清流村的李红某,我们把杜平某介绍给李红某,让李红某家拿7000元彩礼和四五千元介绍费,李红某家人给了杜平某7000元,介绍费说等收麦后再给。停了几天,杜平某从李红某家逃跑了,但是被追回来了,杜平某又从李红某家跑了几次都没跑成。最后一次,张某说杜平某又逃跑了在她家,我和张某就帮杜平某逃跑了。4、被告人黄小某供述,我和田某、燕子是在集市上认识的,都是贵州老乡,就一直联系着。大约在2009年5月份左右,燕子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问我是不是要给别人介绍对象,还说她和田某有个老乡妹子过来,给我带过来。我想到李红某的妹妹给我说过要给她哥介绍对象,就同意了。就这样,燕子带着田某还有一个女子来到我家中,在我家中他们三人说只要彩礼和介绍费,条件什么都能答应,让杜平某假装跟这个男人过日子,收到彩礼后再想办法逃跑。杜平某一共从李红某家得了1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杜平某跑到我家说不想跟李红某过了,让我帮她回田某家,我联系田某后她让我把杜平某送到伦掌镇众乐村大路边一个加油站,她找出租车把杜平某接走了。5、被告人聂志某供述,2009年5、6月份的一天,我贵州老乡田留某又名田某打电话让我到安阳火车站接她和杜平某,田留某让我们一起到张某家。在张某家中,我们四人一块商量给杜平某介绍对象,骗到彩礼和介绍费后,再让杜平某从男方家逃走。后由张某联系河北磁县观台镇清流村的李红某,见面后两个人都同意,最后谈成后给了杜平某7000元钱。因为杜平某说话不好听,我和她吵起架来,再往后一直都是田留某、张某与杜平某给李红某家谈彩礼和介绍费的事情,后来我听说杜平某从李红某家逃跑了。6、抓获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到案过程。7、同案犯判决书证实,杜平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田留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8、二被告人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某、聂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2日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聂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日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婵审 判 员 韩 跃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安 勇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