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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1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其夫妻关系已经亲友做工作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因感情不和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双方亲友做工作,其夫妻关系已经和好,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又专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康兰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