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舞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霞诉被告李海旺、王庆安、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岳松山,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胜军,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寺坡四街坊30号楼604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迎辉,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卫东区铁路工人村498号18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洋,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院岭李辉庄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七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蔡 卓 琳代理审判员 张 英 黎人民陪审员 禇培培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俊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