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观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光尚、王运枝、唐建平、陈昌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光尚,王运枝,唐建平,陈昌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观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伍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尚,男,汉族。被告:王运枝,女,汉族。被告:唐建平,男,汉族。被告:陈昌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光尚、王运枝、唐建平、陈昌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国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