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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任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00700号赵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现住任县。被告毛某某,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增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解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