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任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00700号赵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现住任县。被告毛某某,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增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解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