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德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德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超。委托代理人余耘。被告王德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施锋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