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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峰诉被告承德市骋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戴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承德市骋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戴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云峰被告:承德市骋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系冀HA84**号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曹海波,经理被告:戴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负责人:马德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峰诉被告承德市骋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戴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峰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0元,减半收取49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学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