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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周建胜与梁昌莲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胜,梁昌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54号申请人:周建胜,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申请人:梁昌莲,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申请人周建胜、梁昌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建胜、梁昌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8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周建胜一次性赔偿梁昌莲: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450元,补偿费250元,共计700元(已履行完毕);2、周建胜、梁昌莲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