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婷玉、赵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婷玉,赵鹏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三桥头江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蒲文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卉,公司员工。被告马婷玉,女,汉族。被告赵鹏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婷玉、赵鹏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志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