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步晓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张步晓,陈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188A幢27楼。法定代表人孙晓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负责人周晓霞,行长。原审被告张步晓。原审被告陈三云。上诉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张步晓、陈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辖初字第0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贷款人)与张步晓(借款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人)所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贷款人)与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的《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应在“贷款人”即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而有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按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接上页,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钱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