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何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何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何某某谎称其有关系能够为被害人程某某在部队服役的儿子办理调动,由被告人何某某冒充军官,在西安卫星测控中心门口骗取程某某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嫌疑人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何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且被告人张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故对被告人张某、何某某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何某某共同预谋且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止2014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