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任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52号罪犯任某。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定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文艺队改造岗位上,认真负责,受到监区干警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任某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