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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中民二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明友与张家界武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明友,张家界武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中民二监字第41号原审原告张明友,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土家族,系张家界武陵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张家界武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崇文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廷凤,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张明友与原审被告张家界武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张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许 竞审 判 员  王大庆代理审判员  向 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道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