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