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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