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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高美洁与吴钦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洁,吴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高美洁,女。被执行人吴钦,男。高美洁申请执行吴钦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钦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的2013年度抚养费45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2013年抚养费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9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