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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34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仙菊与温雪书、方小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仙菊,温雪书,方小云,陈沛东,董国柱,温雪贞,周卫明,义乌市彩信文具有限公司,浙江洲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凌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金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3457-1号原告:何仙菊。委托代理人:朱晓将,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露,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雪书。被告:方小云。被告:陈沛东。被告:董国柱。被告:温雪贞。被告:周卫明。被告:义乌市彩信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区涌金大道B9号。法定代表人:龚卫英,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洲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功能区(近外阳村)。法定代表人:周卫明,执行董事。被告:义乌市凌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雪峰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董国柱,执行董事。被告:浙江金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工业园A区西山王村。法定代表人:方小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仙菊诉被告温雪书、方小云、陈沛东、董国柱、温雪贞、周卫明、义乌市彩信文具有限公司、浙江洲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凌淼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金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仙菊于2014年1月8日以与部分被告就延期还款达成和解,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仙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仙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63元,由原告何仙菊负担。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