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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蒋新和与陈飞、林航妹、长乐市梅花飞利织造有限公司、被长乐市飞兴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新和,陈飞,林航妹,长乐市梅花飞利织造有限公司,长乐市飞兴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32号原告蒋新和,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航妹,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长乐市梅花飞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飞。被告长乐市飞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和与被告陈飞、林航妹、长乐市梅花飞利织造有限公司和长乐市飞兴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新和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登记在被告长乐市梅花飞利织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乐市梅花镇厂房的产权。原告蒋新和并已提供登记在其和卢某名下的坐落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85号双福新村2#楼某单元和2#楼某附属间的产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新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登记在被告长乐市梅花飞利织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乐市梅花镇厂房的产权。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刘玉萍人民陪审员  林天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