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何月容与广州凯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凯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何月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凯源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应裘,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锋、朱宇锋,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月容,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梅宾北路**号*栋***房。委托代理人:武亚眉,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1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南路15号(自编B3栋)601房,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