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01)东四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东四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贾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