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涛,无业。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涛不服,以“没有与王永预谋、不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涛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涛提出“没有与王永预谋”的上诉理由,经查,2010年下半年为扩大徐州西楚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规模,王涛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提议从民间借点钱,并协商由王永负责酒厂内部的生产经营,王涛负责外部资金的筹备,之后两人均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故原判决认定王涛与王永有预谋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王涛提出“不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群众举报,同年6月5日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6月11日公安机关接群众线索后将王涛抓获,故原判决认定王涛是被抓获归案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王涛提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100万元以上的,即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已达5200余万元,原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王涛所具有的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处罚情节,所判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上诉人王涛在二审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等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涛撤回上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伟审 判 员  黄保民代理审判员  庄 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