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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8)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行初字第25号原告: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长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誉博,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事成,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号。第三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原告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管行政抵押登记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淄博长河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永梅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邓肖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