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潘某、吴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3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奉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社区光乐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社区光乐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潘某、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潘某、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7日21时30分许,吴甲、吴乙(已判刑)等人因公司业务纠纷至本区某某镇某某路518号与被告人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等人发生纠纷,由吴甲纠集被告人潘某、吴某甲及吴丙、刘某、金某、吴丁、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双方争执后互相殴斗,致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吴某甲、潘某、吴甲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潘某、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吴甲、吴乙、吴某乙、刘某、吴丁、吴丙、黎某、金某、杨某、胡某某、蒲某乙、潘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蒲某乙、杨某、蒲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潘某、吴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潘某、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蒲某甲、胡某某、洪某某、潘某、吴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巾杰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