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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炎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与李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李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炎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梅,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炎陵县十都镇中心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谭恒博,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廖壬香,女,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金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与被执行人李金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0)炎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辉已向申请执行人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福梅、谭恒博、廖壬香与被执行人李金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蒋雄凯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