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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法定代表人黄伟五,职务董事长。被告胡静。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