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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四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方立宏与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完全小学、杜安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完全小学,方立宏,杜安楠,杜友林,张乐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完全小学。法定代表人:罗勇,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立宏,男,200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谢建霞,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方立宏之母。委托代理人:刘洪德,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安楠,男,200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儿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友林,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杜安楠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乐娟,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杜安楠之母。上诉人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完全小学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辛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完全小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完全小学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57元,由上诉人蓬莱市大辛店镇遇驾夼完全小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明玉审判员  曹红岩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初小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