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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河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制造厂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河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制造厂,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4号原告深圳市鸿河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维布村牛龙小组,组织机构代码55918657-1。代表人管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建国,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红旗,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锦绣江南B1栋507,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704271313,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组织机构代码19245570-3。法定代表人王惠英。委托代理人陈晴宇,女,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县月田镇王段村老屋村民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910034180。系该公司法务部助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鸿河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制造厂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河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1025元,由原告深圳市鸿河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琴(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