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王广生与孙玉菊、李文文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生,孙玉菊,李文文系孙玉菊之长,李萍系孙玉菊之次,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王广生,农民。被告孙玉菊,农民。被告李文文系孙玉菊之长女,汉族,学生。被告李萍系孙玉菊之次女,汉族,学生。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士平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明华,男,汉族,农民,系小烧峪村两委委员村会计.一般代理。原告王广生与被告孙玉菊、李文文、李萍、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生,被告孙玉菊、李文文、李萍、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为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士平及委托代理人高明华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28日,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为民委员会以被告孙玉菊之夫李计红名义借唐广革款30000元,由原告及高明华提供担保,逾期未还。唐广革以李计红病故为由,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原告及高明华偿还欠款及利息,原告代为清偿20717.5元。故请求判令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民委员会偿还20717.5元;被告孙玉菊、李文文、李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李计红借唐广革30000元,由王广生、高明华担保;法院判决王广生、高明华在其保证的范围内共同给付原告唐广革借款本息38902元。二、过付款票据两张,证明代偿欠款20000元,执行费717.5元。被告孙玉菊辩称,李计红借款不知情,他病故后由我承担责任不能认可。提供村委会流水账复印件一份,证明李计红所借款项用于村集体事务。被告李文文、李萍答辩意见同孙玉菊。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委会辩称,该笔借款是原支部书记李继红和我村村会计共同经办的,当时我也是村两委成员,虽然没有经过集体研究,但该笔借款确实用于集体事务。王广生代偿后起诉我们偿还债务,我们认可,每年偿还1000余元。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7月28日,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民委员会以被告孙玉菊之夫李计红名义向唐广革借款30000元,由原告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民委员会会计高明华提供担保,逾期未还。2011年8月份李计红去世。2012年7月4日唐广革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广生、高明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保证的范围内共同给付原告唐广革借款本息38902元。2013年1月8日原告代为偿还20717.5元。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诉请被告孙玉菊、李文文、李萍、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民委员会偿还代偿款。被告孙玉菊系李计红之妻、李文文、李萍系李计红之女。审理中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民委员会因还款时间未能协商一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当庭陈述并经庭审查证后认定的,其书证及原告陈述已收存、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代李计红偿偿还借款20717.5元,原实际借款人系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民委员会,事实清楚。原告主张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民村委会偿还借款,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民村委会认可借款,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孙玉菊、李文文、李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不认可,本院认为,三被告系李计红之妻、之女,李计红去世后,三被告仅就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出部分不予承担,且三被告清偿后享有追偿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委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广生20717.5元;被告孙玉菊、李文文、李萍在继承李计红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邹城市张庄镇小烧峪村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涛审 判 员 陈曦人民陪审员 王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