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龙晶霞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晶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34号罪犯龙晶霞,女,1987年9月9日,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嘉刑初字第00000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龙晶霞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将罪犯龙晶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龙晶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龙晶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晶霞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