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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方某某,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沛义,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