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春风犯强奸罪、拐骗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175号罪犯陈春风,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以(2009)石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认定罪犯陈春风犯强奸罪、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4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春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