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