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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罗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