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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和平与刘晓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和平,刘晓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和平,男,1973年8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赵和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7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和平于2014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和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和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赵和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赵和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龙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王 朔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汪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