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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赵聚华、谢阳庆与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赵聚华,谢阳庆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熊传银,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龚雪莹、黄秀华,均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聚华,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阳庆,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4380元,收取43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