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杨仁贵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3019号罪犯杨仁贵,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贵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仁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仁贵在服刑考核期间,于二0一一年八月因打架被扣三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二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分;获得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仁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仁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