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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显龙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显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247号罪犯王显龙,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9日以(2005)州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显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6日和2011年12月25日依法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显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显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显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