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初字第66号起诉人林某甲,女,19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2014年1月7日,本院收到林某甲的起诉状,其诉称:1998年底,林某甲与林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尔后便同居生活,现两人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故请求法院解除林某甲与林某的同居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林某甲与林某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现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某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檀斌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