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87号罪犯梁某,又名梁正忠,绰号“梁二”,无业。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神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7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老病残队改造岗位上,尽心尽力,表现积极,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梁某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