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朱亚旺与宋少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亚旺,宋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旺,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少红,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朱亚旺因与被上诉人宋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81-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显示上诉人已办理有效期自2009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8日的深圳市居住证,现居住地址为XXX,即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