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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04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04364号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艳祥,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路海事局北。法定代表人:马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重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