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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董相柱与董玉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相柱,董玉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董相柱,男。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董玉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相柱与被告董玉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相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相柱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相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相柱负担。审判员  李洪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姚俊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