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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宋红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玲,张洪伟,山东省费县鑫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宋红玲。被执行人张洪伟。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鑫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旺沟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0号人民广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红玲与被执行人张洪伟、山东省费县鑫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