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朱天伟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伟,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朱天伟,1970年12月14日。被告刘涛,1964-2-6,咸宁长安大道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伟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伟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天伟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天伟负担。审判员 饶智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范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