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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赖慧娜与韩敏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慧娜,韩敏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赖慧娜,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韩敏煌,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慧娜与被告韩敏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