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赖慧娜与韩敏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慧娜,韩敏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194号原告赖慧娜,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韩敏煌,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慧娜与被告韩敏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