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阔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