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加懋与申请人邱风源、林廉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德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林加懋,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人邱风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人林廉合,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申请人林加懋与申请人邱风源、林廉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德化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后,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述申请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陈文东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应确认合法有效。对于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林加懋一次性赔偿给申请人邱风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66元,定于2013年12月21日前支付。二、申请人林加懋一次性赔偿给申请人林廉合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58元,定于2013年12月21日前支付。三、申请人林加懋驾驶的货车的车辆维修费由申请人林加懋自行负责承担。四、各方当事人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对方主张赔偿。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德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潘荣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