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金盛与马国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盛,马国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72号原告王金盛,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国立,男,现年43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盛与被告马国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金盛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申请人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王金盛负担。审判员 杨生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